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人大代表视察制度
字体:   2008-7-16  阅读: 次  [关 闭]
    一、更好的发挥人大代表的作用,依法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代表的职权,应经常组织代表开展调查、视察和执法检查等活动,参与管理国家事务,监督地方机关工作。
    二、开展调查、视察和执法检查等活动前,街道人大工委须提前将活动时间和内容通知代表。
    三、集体调查、视察和执法检查的内容,主要是围绕社区建设,城市管理,法律、法规的贯彻实施以及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、难点问题进行。
    四、代表在视察中不直接处理问题,提出的意见、批评和建议,需由区有关部门研究办理的,应填写“区建议、批评和意见专用纸”,交由区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转有关部门办理。需办事处有关部门研究办理的,应填写“办事处建议、批评和意见专用纸”,交街道人大工委转有关部门办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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