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一)申报:引荐外来资金成功后,引荐人应持有关材料到区招商局领取并填写《招商项目引荐人登记表》,经投资方和受益方确认后,申报奖励。引荐人在申报奖励时应提交验资报告书、资产评估报告、资金到帐的银行凭证、工商营业执照、税务登记证。奖励申报时间为当年12月31日前,逾期不再受理。
(二)审查:区招商局初审后,提交区引荐外来资金审核小组审核并报区政府批准。引荐外来资金审核小组由区招商局、发展计划、经贸、财政、审计、监察等部门负责人组成。
(三)兑付:外来资金到位后,预付奖金的30%,项目竣工投产并产生税收后,再兑付余下的70%奖金。无偿捐献的款项、设备,一经认定,即按第三条第三款标准兑付奖金。引荐人所获奖励的税金自理。
(四)奖金的计算:境外资金按当年12月31日国家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为人民币;境内市外资金按实际到位数计算。奖金币种为人民币。
(五)鼓励各类中介机构招商引资,引荐外来资金成功的,经审核,按合同兑付奖金。
对于为我区招商引资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组织,经区政府批准,另给予奖励。
对在引荐外来资金过程中弄虚作假、骗取奖励的个人和团体,由奖励审核部门追回全部奖金,并给予相应的处理。
(六)享受省、市级相关奖励政策的不再重复享受本政策。如遇上级政策调整,则按上级政策执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