辖区各单位: 为保障残疾人平等地参与社会生活,共享物质文化成果,根据国家和省、市有关规定,结合我区实际,对残疾人实行以下优惠照顾。 一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》(以下简称《残疾人证》),是认定残疾人及残疾类型、等级和残疾人享受优待、优惠和照顾政策的凭证。凡符合《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》的视力、听力、言语、智力、肢体、精神等残疾人,由区残疾人联合会按照《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〉管理办法》的要求办理发证手续。 二、残疾学生,残疾人的子女和残疾人家庭中适龄学生,凡其家庭生活困难的,区属学校应根据镇、街道证明免收学、杂费。各类区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(班),对残疾人参加培训的,应给予优先安排和减免50%费用。 三、残疾人在非盈利医疗机构门诊就医,医院应予优先看病,免收挂号费。对生活困难的非参保残疾人,经街道、乡镇证明,医院应按20%减免注射费、护理费、床位费、手术费。各类社区医疗机构应当承担残疾人社区康复工作,建立残疾人健康和康复档案。 四、凡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省政府71号令规定的比例的单位,在招录人员时,凡适合残疾人工作的岗位,应考虑优先招录残疾人。 五、残疾人自用代步车、自行车在居住的小区内停车场免收代步车辆停放费。 六、工商、税务部门对申请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,优先发放营业执照、税务登记证;免收工商注册登记费、税务登记证费,按收费标准减半征收工商行政管理费和市场管理费。残疾人个人为社会提供加工和修理、修配劳务免征营业税和增值税,从事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,税务部门给予减征50%—90%个人所得税。从事商品批发零售的销售额在3000元以下免征增值税。其他相关部门免收许可证、管理等费用。 七、市容、镇、街道等部门应为残疾人个体从业提供方便,优先帮助安排场地和摊位,固定摊位费、卫生费减半收取。 八、法院对对生活有困难的残疾人和残疾人家庭缓收或免收诉讼费。 九、 本规定优于省市规定的,在本区辖区范围内,按本规定实施。其它条款按省市有关规定实施。 十、本规定解释权在蜀山区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。 十一、本规定从二○○三年七月一日起实行。
二○○三年六月十五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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